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如何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如何计算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关系到司法效率。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计算方法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对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如何计算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送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也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受送达人的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式:……(四)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应当采用该方式送达。”

二、计算方法

  1. 直接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直接送达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文书由人民法院或者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到受送达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送达的期间,从送达之日起计算。

  2.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政服务机构寄送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的期间,从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邮之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 短信送达:短信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短信方式向受送达人发送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的规定,短信送达的期间,从受送达人收到短信之日起计算。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受送达人拒收: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受送达人提供送达地址;二是采取公告送达;三是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2.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的期间,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3. 受送达人死亡或者终止:受送达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签收诉讼文书。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拒收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四、结语

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计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依据、计算方法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多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诉讼文书的送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送达工作,共同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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