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砂厂手续办理对水质排放有哪些标准?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机制砂厂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机制砂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如果不经过妥善处理直接排放,将对周围的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机制砂厂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水质排放的标准。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制砂厂手续办理对水质排放的具体标准。
一、污水排放标准
- 总悬浮物(SS)
总悬浮物是指水中的悬浮颗粒物,其排放标准如下:
(1)一级标准:≤30mg/L
(2)二级标准:≤50mg/L
- 化学需氧量(COD)
化学需氧量是指水中有机物在化学氧化过程中所需的氧气量,其排放标准如下:
(1)一级标准:≤50mg/L
(2)二级标准:≤80mg/L
- 氨氮(NH3-N)
氨氮是指水中氨和铵盐的总含量,其排放标准如下:
(1)一级标准:≤15mg/L
(2)二级标准:≤25mg/L
- 总磷(TP)
总磷是指水中所有形态的磷,其排放标准如下:
(1)一级标准:≤0.5mg/L
(2)二级标准:≤1.0mg/L
- 挥发性酚
挥发性酚是指酚类化合物在常温下能挥发到空气中的部分,其排放标准如下:
(1)一级标准:≤0.1mg/L
(2)二级标准:≤0.5mg/L
二、预处理设施要求
- 沉淀池
机制砂厂应设置沉淀池,对废水中的悬浮物进行初步去除。沉淀池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沉淀池容积应满足24小时内的最大废水排放量。
(2)沉淀池内流速应控制在0.5~1.0m/s。
(3)沉淀池内有效水深应不小于1.5m。
- 气浮池
对于难以沉淀的废水,机制砂厂应设置气浮池,通过向废水中通入空气,使悬浮物形成微气泡,从而实现去除。气浮池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浮池容积应满足24小时内的最大废水排放量。
(2)气浮池内气浮面积与废水处理量之比应控制在1:1~1:1.5。
(3)气浮池内有效水深应不小于1.5m。
- 生物处理设施
对于有机污染物含量较高的废水,机制砂厂应设置生物处理设施,如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生物处理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物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满足废水排放量。
(2)生物处理设施应设置曝气系统,保证废水中有足够的溶解氧。
(3)生物处理设施应设置污泥回流系统,提高处理效果。
三、监测与报告
- 监测
机制砂厂应定期对废水排放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挥发性酚等。监测频率应根据废水排放量、水质变化等因素确定。
- 报告
机制砂厂应将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时间、地点、方法。
(2)监测结果及评价。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4)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总之,机制砂厂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质排放的标准。通过采取有效的预处理措施、设置完善的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废水排放达标,为我国水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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