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员工的绩效薪酬越来越重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员工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那么,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相关内容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
一、《劳动合同法》
1.1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追索扣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
1.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追索扣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1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追索扣回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员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要求追索扣回绩效薪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追索扣回绩效薪酬。
案例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求追索扣回绩效薪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追索扣回绩效薪酬。
四、总结
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索扣回绩效薪酬。同时,员工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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