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茌平猪肉案件判决

2021年2月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件涉及17名被告人,他们被指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产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维桂在莘县古城镇舍利寺莘县鸿元食品有限公司从被告人马存勇、陈亮等人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原料猪排,并违反规定办理检测报告、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标签。同时,张维桂还雇佣了其他人员进行加工,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加工后的猪排销售给胡艳姣、喻家胜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20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刘国元从徐风生、王泽坡等人处收购病猪及死猪,在家中非法屠宰加工后,将猪腔子、猪排、猪肉等销售给刘永义、陈亮等人,销售额分别为17000余元和35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维桂、刘国元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秩序,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还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的判决结果没有在摘要中详细列出,但可以推测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被判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和赔偿损失等处罚。